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2民终1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3月19日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志友,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9月16日,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乡镇安村板堆队**,都安县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城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6200956023T。
法定代表人:黄挽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孟山,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8月21日生,瑶族,,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孟山,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1226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1226民初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48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上诉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42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