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河池市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执复96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挽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照君。
被执行人(异议人):广西河池市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民族路**,组织机构代码:7114949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711494991X。
法定代表人:韦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3日出生,壮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复议申请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2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复议申请》,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