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2执异1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忠信,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挽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3日生,壮族,住河池市。
本院在执行(2006)河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案中,广西河池市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该公司于同年12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广西河池市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的执行异议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河池市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曾铁军
审判员 卢林虎
审判员 华卫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继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