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融水新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5执112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融水新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县融水镇寿星南路19号寿星商城1幢117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环江县***城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挽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融水新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1225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2)桂1225执1123号,截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317661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6064元,申请执行费475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款项并依法处分给申请人领取。案件已实际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1225执11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