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225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北开发区(贵中路与桥西路南八巷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黄挽日,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融水新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寿星南路19号寿星商城1幢117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融水新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25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2)桂1225执110号。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质量保证金175084.5元。(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682元,申请执行费255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款项并已处分给申请人领取,案件已实际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桂1225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