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桂林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324民初548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敏,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叠彩路8号机关大院2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95354226K。
法定代表人:尹中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鑫,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果县。
被告:赖雅言,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告:广西华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1号广运-都市景苑2号楼2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152608Y。
法定代表人:卢荣俭。
原告***诉被告桂林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赖雅言、广西华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受理,2020年8月21日,原告***因自身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34.00元,减半收取14667.00元,公告费560.00元,共计:1522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赵敏
人民陪审员  覃广菊
人民陪审员  孔晓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曾智菊
书 记 员  李孟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