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林绿色香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桂0329执恢85号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的桂林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桂林绿色香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29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桂林绿色香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桂林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0元及利息42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6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桂林绿色香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而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院已于2021年3月10日以(2021)桂0329破申1号立案审理桂林绿色香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终结资源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9民特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振军
法官助理 兰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