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3执复89号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以下简称桂林支行)与被执行人桂林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辉公司)、桂林冰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王公司)、广西桂林文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广公司)、桂林湘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融公司)、桂林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源公司)、夏远辉、***、李满荣、秦长春、玉迎春、尹中华、廖雨英、刘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玉迎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后作出(2020)桂0305执异71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71号执行裁定),玉迎春不服该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玉迎春提出未向其送达13-1号执行裁定和2499号调解书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另外,玉迎春提出相关本案执行依据2499号民事调解书的其它理由,均不属于执行复议程序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评判。执行法院13-1号执行裁定正确适当,执行程序合法。执行法院7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定适当合理,应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执行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复议申请人玉迎春的复议申请,维持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5执异7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增儒 审 判 员 伍永兴 审 判 员 郑文波
法官助理 秦 川 书 记 员 黄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