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凤山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23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叠彩区8号机关2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尹中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凤山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朝阳大道朝阳新都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唐汉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凤山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2民终1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21)桂1223执恢59号。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2年4月24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组织调解下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凤山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申请执行标的为6726395.82元,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170581.92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利息共计6436745.59元,现由被执行人拿出位于凤山县凤城镇华泰锦绣新都5-108号、6-101号、6-103号、6-105号、6-106号、6-107号、6-109号、6-110号、6-111号、1-101号、1-103号商铺用于抵偿以上债务被执行人广西凤山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上述商铺如有出租情形的,自商铺产权过户之日起由申请执行人收取租金。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8885元及本案执行费61032元合计119917元(已交纳),由被执行人广西凤山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该和解协议中以物抵债的不动产过户日期较长,为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根据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三、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223执恢5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甘多文
审判员  罗 焘
审判员  黄升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黄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