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25执4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叠彩路8号。
法定代表人:尹中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桂0325民初11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给付工程款262551元及工程保修金864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183元,但其仍未履行。本院冻结***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执行中,本院提取被执行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桂0325民初2541号案件中尚未领取的案款22000元及应退还预收诉讼费2000元,合计24000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他查明,被执行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土地、房产、银行存款、公积金、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
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状予以认可,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侣松
审 判 员 宾艳芳
审 判 员 饶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蒋干凤
书 记 员 孙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