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新2923民初49号
原告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库车世默水暖经销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库车世默水暖经销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4元,减半收取计1622元,由原告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玉
书记员 晏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