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阿瓦提县多浪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30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解放中路。
法定代表人:彭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涛,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阿瓦提县多浪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多浪乡多浪村。
法定代表人:张安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克苏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水韵路。
法定代表人:曹晶,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阿瓦提县多浪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多浪公司)、阿克苏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9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伟公司申请再审称,首先,多浪公司、鼎力公司在施工现场卸载混凝土时往搅拌运输车的搅拌罐内加水,才导致新伟公司施工后部分路面开裂、起皮、翻砂和下沉。在原审鉴定过程中,经鉴定人员当场询问,多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小平与鼎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晶均陈述:“在向涉案工地供货时,现场施工人员为方便施工,向我公司提出往混凝土里加水搅拌的请求,我公司接受了该意见。”新伟公司彭新涛陈述:“涉案工程施工时,施工员仅告诉商混站混凝土料太干,不方便施工,建议调整下,没说往里面加水。”因此不论往混凝土中加水系何种原因,可以确定多浪公司、鼎力公司具有向混凝土加水的行为,二审法院对此事实也予以确认。其次,多浪公司、鼎力公司作为生产混凝土的企业,应明知混凝土在装料后严禁向搅拌罐内的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这一规定,多浪公司、鼎力公司的做法严重违反国家标准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的强制性规定,其造成的后果应当自行承担,应当向新伟公司全额赔偿。再次,二审法院庭审中向鉴定人员张超进行电话询问,根据鉴定人员的回复可以确认多浪公司、鼎力公司是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加水。向混凝土中加水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配比,二是在运输到卸出之前加水,因此在混凝土浇筑成型时没有加水的可能,多浪公司、鼎力公司至今未提交其向新伟公司供应混凝土的合格证书,其并无证据证明供应的混凝土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新伟公司无义务为多浪公司、鼎力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加水,且新伟公司亦不具备加水和搅拌的条件。根据鉴定结论,路段开裂、起皮、翻砂、下沉的原因之一是混凝土配合比及水灰比的问题,该问题的责任主体为多浪公司、鼎力公司。再次,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鉴定机构,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具有相应的科学依据,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施工方存在养护不到位的情况下,作出“不排除后期养护不到位”的推论结论,不应当作为原审法院判决的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多浪公司、鼎力公司是否应当向新伟公司赔偿返工损失的问题。一审法院委托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意见认定涉案工程混凝土路面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经过现场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在混凝土浇筑成型前向混凝土原材料中加入水,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原混凝土材料中加入水后会导致原混凝土配合比及水灰比发生改变及原有水泥砂浆包裹骨料的胶结能力变差,致使混凝土极易出现分层离析现象和软弱层现象,造成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出现起皮、翻砂、裂缝等现象,但不排除混凝土后期养护不到位原因。”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鉴定过程中进行现场勘查和询问,鼎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晶与多浪公司工作人员张小平陈述:“涉案工地供货时,现场施工人员为方便施工,向我公司提出往原混凝土料里加水搅拌的请求,我公司接受了该意见。”多浪公司、鼎力公司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因新伟公司施工人员说混凝土有点干,要求我们在施工过程中调整,我们是在生产过程中通过科学的配比进行调整。”新伟公司主张因多浪公司、鼎力公司在施工现场卸载混凝土时往搅拌运输车的搅拌罐内加水,导致涉案工程路面出现质量问题,但多浪公司、鼎力公司辩称其是在生产过程中通过科学的配比进行调整。依照国家标准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关于预拌混凝土检验规则的一般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新伟公司与多浪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甲方(新伟公司)有权要求抽查混凝土的数量及质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新伟公司有权抽查混凝土质量,且根据国家标准,交货检验的义务方为混凝土购买方新伟公司。多浪公司、鼎力公司供货期间为2015年6月至9月,新伟公司作为专业的建设工程承包公司,在供货期间内并未提出对混凝土质量进行检验,而是直接接收使用并完成了涉案工程。根据鉴定意见认定,造成涉案工程路面质量问题的因素系在混凝土浇筑成型前向混凝土原材料中加入水及可能存在养护不到位,因新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多浪公司、鼎力公司浇筑成型前向原混凝土中加水,亦未对其尽到养护路面的责任提供相应证据。在加水责任主体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新伟公司要求多浪公司、鼎力公司赔偿其返工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新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彭      英      琪
审判员     热依汗古丽·阿布力米提
审判员           闫 乔 乔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娜  迪  拉·库拉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