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43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告:**,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解放中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彭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成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天山中路429号金都景苑2号楼5层2-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之武,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成隆分公司、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2022年4月2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蔡长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