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5646号
原告:吕碧蓉,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春,阿克苏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栏杆街道迎宾社区北京路北侧为民服务中心B座11层、14层。
主要负责人:王胜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解放中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彭新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吕碧蓉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吕碧蓉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碧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碧蓉撤回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碧蓉负担。
审判员  张清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