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阿克苏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923号
原告:***(曾用名董勇),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凌,新疆聚广(库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教育路78号都市怡景区幼儿园4楼。
法定代表人:徐仲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元,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川渝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文化中路133号。
负责人:喻邦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一丁,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告: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解放中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彭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焕英,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红,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成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天山中路429号金都景苑2号楼5层2-1号商铺。
负责人:陈之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焕英,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红,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喻邦晏,男,1951年1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与被告阿克苏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川渝分公司、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成隆分公司、第三人喻邦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214元,依法减半为78,107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  张桂茹
审判员  罗 玉
审判员  蒋 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