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新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新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远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11执1442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新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467540158X,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远鹏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72542435H,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南通新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远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611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苏远鹏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南通新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4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通新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
2、同日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房产等信息。未发现江苏远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10月20日至被执行人江苏远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江苏远鹏置业有限公司已搬迁,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5、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11月27日至南通市不动产交易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原开发的房产已全部出售)。
6、12月3日本院再次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江苏远鹏置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7、12月9日,本院电话约谈南通新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并告知本院采取的财产调查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95000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和诉讼费124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追记笔录等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新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本案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江苏远鹏置业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已搬迁,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在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江苏远鹏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罗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