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新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新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执23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新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467540158X,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孙新仁。
委托代理人:刘卫东,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25199619R,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胡永忠。
申请执行人南通新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602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赔偿南通新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损失235.5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64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12000元,合计42644元由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
2、9月5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盐城市××大道××幢不动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市崇川区颐和花园19幢301室、19幢401室不动产。
3、11月10日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系本市多家法院多案被执行人,多案均因查封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胡永忠,均无人接听。
4、11月20日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卫东,告知其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被另案在先查封,刘卫东要求本院加大执行力度。
5、2021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行踪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胡永忠拘传至本院开展执行谈话。胡永忠表示其公司在本省有73件执行案件,负债达两亿多元,目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已成立破产案帮扶指导工作小组,区政府通知其于当日下午参加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帮扶破产会议。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卫东表示,被执行人确实负债较多,即将进入破产程序,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不动产暂无法处置外,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查封财产可处置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立威
审判员  徐海燕
审判员  朱启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倪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