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新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新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5505号
原告:***,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军,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影,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新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XXXXX。
法定代表人:朱钺亮,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新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陈 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太永
书 记 员  余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