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新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路其功与南通新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02民初3032号
原告:路其功,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南通新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起凤街东巷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路其功与被告南通新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路其功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其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已减半),由路其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