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新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新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钱洪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81执238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新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起凤街东巷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钱洪涛,男,1973年12月9日生,住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新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洪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钱洪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南通新源人防有限公司垫付款357758元。案件受理费6666元,由被告钱洪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未执行到位款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奇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