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溪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溪艺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首成(本溪)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5执监2号 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本溪艺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思山岭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首成(本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俊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经理。 本溪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溪艺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首成(本溪)实业有限公司、俊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以(2022)辽05执28号立案执行。现视本案具体情况,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溪市仲裁委员会【2021】***字第96号裁决书由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并由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门福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晨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