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2541号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鑫**钢材商行,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1号。
经营者:***,男,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麒,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水塔路东沟巷16栋。
法定代表人:***
被告:本溪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路25-3栋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系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鑫**钢材商行诉被告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本溪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辽0106民初1819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名下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依法保全查封后,因该保全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保全查封二被告名下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190311.9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