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2541号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鑫**钢材商行,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1号。 经营者:***,男,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麒,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水塔路东沟巷16栋。 法定代表人:*** 被告:本溪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路25-3栋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系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鑫**钢材商行诉被告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本溪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辽0106民初1819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名下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依法保全查封后,因该保全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保全查封二被告名下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190311.9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