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立房屋拆除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黑龙江金立房屋拆除有限责任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02民初7102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金立房屋拆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守才,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金立房屋拆除有限责任公司、盛守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
审判长李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