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宏盛昌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8219号
原告:北京宏盛昌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858670047,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秀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彦,系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833040294,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杰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其他不详。
原告北京宏盛昌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宏盛昌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宏盛昌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宋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