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3执646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冰花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光华小区22栋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地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开街238号鸿朗花园2期会所2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冰花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地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6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地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