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北新鸿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南通景创建设有限公司,咸阳高新恒润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9686)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民初2395号之一
原告:西安XXXX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庞X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XX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唐X,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XXXX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XXXX置业有限公司、XXXX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XXXX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咸阳XXXX置业有限公司、XXXX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XXXX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XXXX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咸阳XXXX置业有限公司、XXXX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文 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