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景创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北新鸿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咸阳高新恒润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执保229号 执行申请人:西安北新鸿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咸阳高新恒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景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西安北新鸿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咸阳高新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南通景创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3)陕0402民初23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咸阳高新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南通景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账户10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咸阳高新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屋(查封期限:2023年3月28日-2026年3月27日),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陕0402执保229号案件保全完毕。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