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辖终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33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审被告:***,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审被告: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南路360号-1。
法定代表人:程汉彬,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南通景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紫琅路28号4幢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公司)、南通景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60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嘉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或驳回***的起诉。事实和理由:1.***要求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承担付款责任,其依据的法律关系显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为工程所在地法院,为法定管辖,不得约定管辖,本案应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2.***在一审听证时陈述其起诉依据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按照其主张本案应当为劳动争议,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不应由法院直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要求***支付劳务报酬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主张美好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景创公司、嘉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劳动争议纠纷,其主张的依据是***与***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美好公司等主体欠付工程款。依据***提供的相关初步证据,***与***属劳务合同关系。因***的住址在盐城市盐都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嘉奥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或应驳回***的起诉,其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荣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