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9510号
原告:北京自然呦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滨河街27号6层6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日***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高新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创业东路***悦城溪岸金街12号楼3层019室。
法定代表人:**哲。
被告:南通景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紫琅路28号4幢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咸阳丽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3号丽彩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自然呦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高新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南通景创建设有限公司、咸阳丽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自然呦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客观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鉴于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原告北京自然呦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自然呦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曾 扬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