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283执恢150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海云达船舶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杏林街2号西塔27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5598353674
法定代表人:高振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鲜芳,系辽宁华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亿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六路9号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730321006
法定代表人:曲惠,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海云达船舶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亿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283民初3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完毕本案案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徐文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靖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