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6501号
原告:丹阳市海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石潭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0520400Q。
法定代表人:眭辉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小军,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宝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五常市山河镇洪德大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4799255943J。
法定代表人:于丛祥。
原告丹阳市海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宝泉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丹阳市海威五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海威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1元,保全费3370元,合计8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国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虹
书 记 员 袁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