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10执3833号
申请人:***,身份证号2321031956100702X,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宝泉集团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635号剑桥西畔小区19栋1单元501室。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232102198203103819,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永泰城小区二期6楼1单元2401室。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宝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镇洪德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于丛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保泉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黑0110民初57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标的612000.00元,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宝泉门业有限公司分三期将钱款还清,给付5000元作为赔偿金,如有未履行部分按年利率的24%给付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保泉门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执38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峰
(院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