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204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宝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山河镇。
法定代表人:于丛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魏庆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宝泉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204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88138.8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9日和5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18条不动产登记信息,但由于是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到被执行人住处进行周边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5月3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马丽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边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