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巨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香坊区新东方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哈尔滨巨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4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新东方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73号。
经营者,***,男,195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南河头乡东方屯村27号。
被执行人:哈尔滨巨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318号,实际经营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龙凤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香坊区新东方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哈尔滨巨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新东方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318,458元及利息。哈哈尔滨市香坊区新东方建筑器材租赁站未能提供哈尔滨巨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巨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哈尔滨巨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