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牛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牛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奎屯广富达水泥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3民初422号

原告:新疆牛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通东街**。

法定代表人:范泽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浩,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屯广富达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沙湾街**

法定代表人:王龙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盛新,新疆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牛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奎屯广富达水泥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新疆牛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奎屯广富达水泥制品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牛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牛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2元,减半收取计5861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新疆牛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春雷

二 O 二 O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杨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