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牛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牛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奎屯广富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03民初1103号
原告:新疆牛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通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屯广富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沙湾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盛新,新疆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牛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奎屯广富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新疆牛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牛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牛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72元,减半收取计5886元,由新疆牛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玉
二O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