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恢1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代理人:周勇,新疆巨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国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杨彪,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国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民终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国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61918.0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国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32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潘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