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703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启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启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70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启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标的款226497.89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49元。被执行人武汉启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333元。
在执行过程中,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7破申5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武汉启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夏海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