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

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02财保600号
申请人: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梅苑路城开波光园****。
法定代表人:吴继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邓锦明。
申请人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2019)鄂1002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审判员  黄云枝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思
书记员李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