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

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香港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2民初15242号
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梅苑路城开波光园B栋1003室。
法定代表人:吴继华,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香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苗栗路53号。
负责人:张静。
第三人: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342号。
负责人:吴军。
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香港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第三人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案号为(2021)鄂0102民初15242号。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预交198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25元,由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秀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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