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321民初1444号
申请人: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梅苑路城开波光园*栋****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十堰市郧阳区东方厦威夷消防工程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等。
被申请人:十堰神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诉十堰神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十堰神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十堰市郧阳区沿江大道65号的东方夏威夷小区一号楼一、二两层;五号楼二单元102室;六号楼二单元102室;七号楼二单元302室进行查封。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步行街23号13幢的房屋两套(房产证号为:十堰市房权证郧阳区字第××号;十堰市房权证郧阳区字第××号。);位于城关镇菜园村四组百步梯巷房屋一幢(房产证号为:郧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浙江路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一台(型号为DX260LC、发动机编号DE08TIS011465EB);******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为申请人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十堰神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十堰市郧阳区沿江大道65号的东方夏威夷小区一号楼一、二两层;五号楼二单元102室;六号楼二单元102室;七号楼二单元302室进行查封。
二、查封担保人***、***位于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步行街23号13幢的房屋两套(房产证号为:十堰市房权证郧阳区字第××号;十堰市房权证郧阳区字第××号。);位于城关镇菜园村四组百步梯巷房屋一幢(房产证号为:郧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浙江路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
三、扣押担保人***所有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一台(型号为DX260LC、发动机编号DE08TIS011465EB);******轿车一辆(车牌号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瑜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龚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