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1807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尚杰电力设备销售处。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五金机电水暖灯具批发市场*排**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2MA6UAW189X。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陕西寇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栋,陕西寇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鼎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号鼎正大都城**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50212694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尚杰电力设备销售处与被告西安鼎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尚杰电力设备销售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644.5元,其余2644.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