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甘执字第000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关镇中心街012号1号楼一单元102室。
被执行人西安鼎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天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西安鼎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中民终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西安鼎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鼎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小明工程款581552.08元及利息,鉴定费35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7923元,执行费7408.4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