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雨露节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农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露节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3民初47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对原告***露节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农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陕0403民事47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陕0403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第2页落款时间“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补正为“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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