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3民初47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对原告***露节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农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陕0403民事47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陕0403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第2页落款时间“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补正为“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