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3民初46号
申请人:***露节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9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农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KWYX7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露节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农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露节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农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483500元予以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农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483500元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露节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先负担。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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