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终10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松,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数林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松,该公司总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操宇,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山,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宇龙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郭守敬路XXX号浦东软件园14幢22301-887座。
法定代表人:朱松。
上诉人朱松、上诉人上海数林软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操宇、被上诉人上海宇龙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2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213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朱松、上诉人上海数林软件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55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孙洁
审判长 邵美琳
审判员 李 蔚
审判员 张明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蓉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