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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550号之二
原告朱松,男,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男,1952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男,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5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朱锷,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婷,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宇龙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朱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松、**、**与被告***、第三人上海宇龙软件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鉴定费240,000元,两项合计245,650元,由原告朱松、**、**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