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执214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环宇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铁路西货站横三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40523084。
法定代表人:魏剑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龙川绿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灵川半岛祥云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766887020Y。
法定代表人:唐伟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绩溪县伟梁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安吉广场60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82453254457N。
被执行人:唐伟梁,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执行人:唐宏波,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王洋,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人××环××燃料有限公司与被××人安徽省龙川绿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绩溪县伟梁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唐伟梁、唐宏波、王洋、***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浙0281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环宇燃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13255000元及利息。二、支付案件受理费905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5578元。三、支付执行费8065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财产,相对于本案执行标的而言,暂无扣划必要。另查明被执行人唐宏波名下有位于宁波轻纺城塘西新村30幢42号506室的不动产,我院已进行拍卖处置,拍卖成交价为227.5万元,经扣除诉讼费、执行费、税费、抵押债权等款项,本案分得执行款155637.38元。被执行人王洋与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环宇燃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金额为164000元。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共执行到位319637.38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81执21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俞国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