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门峡市陕州区矿业总公司、河南省博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民初35号
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矿业总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温塘绣岭路与永乐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孟宪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庄、焦柳柳,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博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伟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月军,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三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开发区段电力大厦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万青,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启超,河南砥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建芳,公司员工
被告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西陕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朱春仓,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德斌,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崤函工程管理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大岭路南段吉祥大厦四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员旭毅,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选民,该公司技术负责人。
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矿业总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博瑞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三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三门峡朝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崤函工程管理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7日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请求标的变更为20万元。2021年11月29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门峡市陕州区矿业总公司提出的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2款、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1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门峡市陕州区矿业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三门峡市陕州区矿业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卫鸿儒
人民陪审员  贺进朝
人民陪审员  武小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