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石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渤海石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慈欣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33673号
原告:**,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渤海石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六路293号。
被告:马鞍山慈欣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大北庄25—1。
法定代表人:任祥军,经理。
原告***被告渤海石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慈欣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岩